重庆市人民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(2022年版)

系统|2022-04-20 11:47:09


第一章  总  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学术工作的领导和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,把握科学民主和自立自强的学术方向,保障学术自由,落实专家治学理念,弘扬高尚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精神,鼓励学术创新,促进医院高质量发展,特制定重庆市人民医院学术委员会规程(2022年版),以下简称“本规程”。

第二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委员会工作报告、委员会决议、委员会咨询意见、委员会评价或评估意见、委员会专家意见和建议等形式实现其工作职能。

第二章  组 织

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主任医师(含等同职称的人员)组成。委员应是医德和学术道德高尚,学风严谨,观点明确,作风正派,具有实事求是的精神。医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、副主任委员1人、委员若干、秘书1人。办事机构设在医院科研教学管理职能部门。聘请适当数量的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、学术造诣精深,对医院学术发展发挥较大作用的高水平专家、学者的院外委员。

第四条 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。其它委员由院长提名,征询医院相关部门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风人士的意见,医院的决策机制通过。院外委员人数不超过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。

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;依据本章程增补或除名的委员须经医院决策机制确认。
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。实行例会制,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,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,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,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;临时召开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,需在其后召开的例会中确认。

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,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聘请院内外专家组成专项工作专家组,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,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。

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,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,由主任委员书面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。

第九条 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时,出席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。

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。重要事项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。需要表决的事项,同意票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半数,方为通过。

第十一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,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研究同意,可进行通讯表决;与会委员(含通讯与会委员)可接受其他委员书面委托表达意见,但不计表决票数。

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时,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,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。

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,如有必要,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接受咨询或陈述意见。

第三章  任  务

第十四条 审议医院科研、教学、学科建设规划及其它有关学术工作的重大事项。参与制定科研与学术有关政策、管理制度;对医院院科研教学工作管理办法提出咨询意见。

第十五条 指导全院学术活动计划,审阅重要的学术性稿件,审议医院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事项。

第十六条 审定各学科的重要科研课题,评定推荐申报科研成果,评审推荐重要的论文学术著作。

第十七条 对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的使用、培养、考核工作提供评价意见。

第十八条 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;评议推荐研究生导师;评议推荐高水平科教奖励项目人选。

第十九条 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、教学项目和成果奖励;审定医院设立的科研、教学项目和奖项等;评审重点学科提出的新技术发展计划,给出是否支持所评审计划及支持力度。

第二十条 受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。

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、科技部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《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》等规定和医院相关制度加强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。负责医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,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,调查及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。对涉及违纪、违法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,交由医院有关部门处理。

第二十二条 审议其他学术事项。

第二十三条 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;依据医院相关规定报备。

第四章  权利、义务与纪律

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

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;

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;

就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研、调查;

保留自己对学术讨论事项的意见。

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

遵守学术委员会规程,认真履行工作职责;

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;

遵守学术道德规范。

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以下纪律

遵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,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言论保密。

审议与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、直接有关等议题时,委员本人应回避;应主任委员要求,对涉及委员所在学科的议题发表或不发表意见。

委员不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学术委员会表决。

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。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;累计三次无故不到会者视为请求放弃委员资格。

第五章  附  则

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日常活动经费在医院行政经费中统一列支。学术委员会委员和院外委员享有一定的工作待遇。学术委员会专家及学术委员会专项工作聘请的专家,可依据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。

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规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,由医院科研教学管理部门会同医院工作制度制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。